重点实验室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试剂耗材
第一条 本实验室提供基本的试剂耗材,由管理人员统一购买签收、并及时按照要求存放;科研人员可按要求领用基本试剂与耗材,并做好登记;根据需要自行订购的实验耗材与试剂,需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毒有害的特殊试剂需通过实验室负责人审批方可在本实验室使用,并交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条 贵重试剂(盒)、极度危险试剂、载体、菌种和引物等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或由管理人员指定统一保存管理,使用者分期分批登记领用。专人管理者有义务将此类试剂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公布。
第三条 已领取的特殊试剂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
第四条 所有试剂必须有完善的使用记录,即消耗试剂须与实验记录相符合,相差较大者视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 本实验室可以向流动人员提供最基本的试剂耗材,其他非常用试剂耗材需自行采购。
第二章 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实验室管理员定期及时与单位后勤管理科相关人员对接,清点相应的固定资产,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对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实验室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从实验室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到其他科室,需按本单位后勤管理科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三章 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要熟悉所使用的仪器,包括设备的功能、特点、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按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严禁随意移动仪器位置、违规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使用仪器前按要求在登记本上登记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使用完毕后要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整理干净,仔细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使用过程中,仪器设备运行出现故障,实验人员需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反映情况,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后再使用。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对违反操作规程、不爱护仪器设备的人员,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批评、中止或拒绝其使用,并向有关实验室负责人员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实验管理员及时提出添置零部件和消耗材料的计划,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相关负责人须做好对外服务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相关仪器考核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