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重点实验室 /文  重点实验室 /图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阅读量:38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研究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和维护实验室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订广西蚕桑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并负责安全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 安全员实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的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各实验人员要全面负责每次实验的安全,任何实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随意触动各类仪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量程使用实验设备;仪器设备运行有故障,立即关闭,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由管理员负责维护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节假日期间进入实验室做实验,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实验者作为安全责任第一人,做完实验后应仔细检查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实验室严禁烟火,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实验品做到随用随领,对混合存放起反应的物品、药品要隔离存放,严禁混存;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的场所配备齐全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整好用。

第六条 强腐蚀性及剧毒物品应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从事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实验,需告知实验室负责人,在固定地点作业,不得影响其他实验人员。

第九条 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第十条 使用实验仪器配置的计算机及网络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坏。严禁随意拆卸,当计算机发生故障无法排除时,报请管理人员检修。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