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办法

作者:重点实验室 /文  重点实验室 /图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阅读量:58

为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转,促进实验室进一步发展,参考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是面向国内外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广西蚕桑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是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科学研究院)全部科研人员是固定使用人员,区内外其他需要用到实验室的人员为流动使用人员。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负责人1名、安全及日常管理人员1名、其他协助管理及研究人员若干名。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四条 实验室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使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需按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实验室运转经费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年度本级预算,维持基本运转。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的静态和动态管理,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状况,及时发现故障并联系维修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并详细填写维修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采购基本实验试剂、耗材等供实验者使用,其他需要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及物资可向实验室提出需求,再由实验室统一采购。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用品的管理,切实落实对易燃、易爆品、强腐蚀性药品、有毒有害药品等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者进入实验室工作,要服从实验室管理。实验结束后,要清洗各种器皿,摆放好仪器设备和工具,清理好实验台面,打扫室内卫生,检查并关闭水、电、空调和门窗等;对于不爱护仪器、不维护实验室卫生等行为,实验室管理人有权要求实验者改正。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