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重点实验室 /文  重点实验室 /图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0日 阅读量:41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蚕桑遗传改良与高效种养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9名的国内外相关学科知名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学术委员会中的自治区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院士除外),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高层次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

  (3)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4)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6)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学术委员会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4)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六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重点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常务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